《寧波市社會信用條例》通過
12月24日,寧波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寧波市社會信用條例》。
如何查詢或使用信用報告?如何進行信息信用修復?對誠實守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采取哪些激勵措施?對于失信行為,應當采取哪些懲戒措施?……12月24日,在社會的廣泛關注下,寧波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寧波市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明確將每年三月的第三周作為本市全民誠信宣傳周。這也就意味著,寧波信用建設正式進入法治化軌道。
《條例》共七章四十三條,分為總則、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應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促進與監管、法律責任、附則,明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應當遵循政府推動、社會共建、統籌規劃、依法實施、獎懲結合、強化應用的原則;社會信用信息的認定、記錄、應用、修復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及時、準確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同時,《條例》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跨區域、跨部門的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推進本系統、本領域誠信建設。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建立社會信用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等。
此外,《條例》規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公共管理機構、信用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按照規定履行信用信息報送、認定、歸集、應用等職責的;(二)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買賣信用信息的;(三)篡改、偽造、泄露和竊取信用信息的;(四)未按照規定辦理信用主體申請查詢、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等事項的;(五)違法執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的;(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黃合)